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95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家之伴超市,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余霞,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岳阳市XX。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家之伴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家之伴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家之伴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