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知初字第15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
委托代理人:马继克。
委托代理人:李鑫。
被告:余姚市茂珠杂货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茂珠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