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涛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银民知初字第23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涛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马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银民知初字第2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青、闵星伟,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涛,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系银川市金凤区宝莱通讯部业主,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庆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马涛和解,马涛已经向原告支付了2500元的赔偿费用,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景远代理审判员  徐玉芳代理审判员  任朝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楠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