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460号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翁端文(ANGTUANBOO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张湘艳,均为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奥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列泳。
被告:江苏瑞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蔡文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奥美针织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瑞鹰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92011××××.6、名称“型材构架的节点连接扣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