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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瑞韩医学美容中心与烟台瑞韩整形美容医院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芝民知初字第35号
案件名称海南瑞韩医学美容中心与烟台瑞韩整形美容医院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南瑞韩医学美容中心,烟台瑞韩整形美容医院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知初字第35号原告:海南瑞韩医学美容中心(普通合伙)。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75号宝华酒店二期商业住宅综合楼102.201(连层)商铺。

负责人:张艳红,该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彭金城,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学芝,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烟台瑞韩整形美容医院。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文化宫后街园城集团斜对面。

负责人:王丹,该医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瑞韩医学美容中心(普通合伙)诉被告烟台瑞韩整形美容医院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瑞韩医学美容中心(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海南瑞韩医学美容中心(普通合伙)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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