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09号原告上海东育金属石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大源,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从践,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庆扬。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育金属石墨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庆扬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育金属石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2.50元,由原告上海东育金属石墨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156.25元。
审 判 长 沈 强代理审判员 孙 倩人民陪审员 黄秀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