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227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守贞,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刚,无业。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