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13542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法定代表人彼得.布拉格登,法律和公司事务高级副总裁、总法律顾问兼秘书。
委托代理人董春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潜热合鑫服装店。
本院受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被告北京潜热合鑫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潜热合鑫服装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