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276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代理人:王守贞。
委托代理人:朱刚。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余鸣章。
委托代理人:来亚明。
被告:毛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毛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