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429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邬建辉。
被告南京市栖霞区万源燃具配件商店。
经营者孙昌荣。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栖霞区万源燃具配件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方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日、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市栖霞区万源燃具配件商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方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李星蓉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