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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秋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136号
案件名称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秋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董秋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13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秋容。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秋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衣硕朋代理审判员  刘方辉代理审判员  钱建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马晨悦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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