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13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秋容。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秋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衣硕朋代理审判员 刘方辉代理审判员 钱建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马晨悦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