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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ISTRAUSS&CO(利惠公司)与石狮市祥宇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思民保字第578号
案件名称LEVISTRAUSS&CO(利惠公司)与石狮市祥宇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LEVISTRAUSS&CO,石狮市祥宇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保字第578号原告LEVISTRAUSS&CO.(利惠公司),住所地2711CentervilleRoad,Suite400,CityofWilmington,CountyofNewCastle,Delaware,U.S.A(美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县威尔明顿市森特维尔路2711号400室)。

法定负责人ThomasM.Onda,公司知识产权首席顾问。

委托代理人孔勤,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郜炜,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祥宇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宝盖科技园区东二环路祥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昌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LEVISTRAUSS&CO.(利惠公司)与被告石狮市祥宇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现金20万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石狮市祥宇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价值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倪宗泽代理审判员  李缘缘人民陪审员  邓艳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阿丽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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