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保字第578号原告LEVISTRAUSS&CO.(利惠公司),住所地2711CentervilleRoad,Suite400,CityofWilmington,CountyofNewCastle,Delaware,U.S.A(美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县威尔明顿市森特维尔路2711号400室)。
法定负责人ThomasM.Onda,公司知识产权首席顾问。
委托代理人孔勤,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郜炜,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祥宇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宝盖科技园区东二环路祥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昌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LEVISTRAUSS&CO.(利惠公司)与被告石狮市祥宇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现金20万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石狮市祥宇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价值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倪宗泽代理审判员 李缘缘人民陪审员 邓艳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阿丽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