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309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代理人:王守贞。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李杰。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5年7月9日,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