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284号原告北京东方正龙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翱,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宁洪碧,北京市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峰,北京市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雪荣,男,汉族,1971年4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方正龙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洪雪荣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处理须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21768号等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些案件目前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刘军华审判���胡宓审判员 徐燕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