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296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凯,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俊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商联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经济开发区沈阳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殷国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商联超市有限公司淮安市正大路店,经营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乘办正大路明光小区B8-B15号。
负责人殷国龙,职务不详。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商联超市有限公司、江苏商联超市有限公司淮安市正大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