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淑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鼓知民初字第36号
案件名称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淑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市鼓楼区凤普饰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知民初字第36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1幢11层1102内0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海燕,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式军,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凤普饰品店,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号。

经营者张淑英。

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游卡桌游公司)诉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凤普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北京游卡桌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式军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凤普饰品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游卡桌游公司诉称,原告申请注册的第6592066号商标,于2010年10月14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纸牌等。

上述商标主要用于三国杀系列卡牌产品上,自2008年起原告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使三国杀系列卡牌在相关市场上获得了良好的认知度。

2014年5月27日,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营业场所销售带有与原告上述商标近似标识的三国杀系列卡牌;

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对调查(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公证书。

原告为公证保全证据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支付律师费2000元以及差旅费用1000元。

被告的行为极易误导消费者对其销售卡牌来源的认知,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原告的声誉,并造成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合理费用支出4000元。

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凤普饰品店未答辩、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北京游卡桌游公司,核定服务项目第28类,包括纸牌、扑克牌等。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6592066号,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3日。

2014年5月27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公证员线芳芳、公证人员万亚男及申请公证的北京游卡桌游公司委托代理人蒙进怀,来到位于南京市中山北路105号军人俱乐部院内标识为“浪漫饰品”的店铺,由蒙进怀购买了“三国杀”商品一盒,取得编号0100723收据(公章为:南京市鼓楼区凤普饰品店)一张,公证人员对所购商品及收据进行了拍照、封存。

2014年6月11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就上述经过出具(2014)京信德内民证字第1738号公证书。

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2000元。

经庭审比对,公证处封存产品使用了与原告第6592066号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

公证处封存产品从外包装上看与原告提供的正品颜色差异较大,“标准版”三个字的字体不一样;

没有防伪标签;

添加了“赠:最新一将成名”等文字。

另查明,南京市鼓楼区凤普饰品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系张淑英,经营场所在南京市中山北路105号。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及侵权产品实物、公证费及律师费发票、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游卡桌游公司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凤普饰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因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考虑如下因素确定本案的赔偿额:1.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原告的经营规模;

3.被告经营地点、销售(服务)数量、侵权过错的大小。

据此,依法确定赔偿数额为55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南京市鼓楼区凤普饰品店立即停止侵犯第65920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二、南京市鼓楼区凤普饰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总计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凤普饰品店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

收款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帐号:10×××76)。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