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知初字第24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浩。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
委托代理人:江宁。
被告:慈溪市浒山好又快电脑商行。
经营者:沈航。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浒山好又快电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