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43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亮帅眼镜店。
经营者徐军华。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亮帅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倪荣鑫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亮帅眼镜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倪荣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刘溪宁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