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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常平幼文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东三法知民初字第54号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常平幼文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东莞市常平幼文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知民初字第54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晓蕾,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常平幼文服装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贺幼文。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常平幼文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 燕人民陪审员  彭永捷人民陪审员  凌栩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志江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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