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2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尚绪雷,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旭东,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曲振波。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