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578号原告:深圳市晟碟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中山。
法定代表人:陈志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水宝,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诚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屏科技工业园屏东。
法定代表人:赵志祥。
委托代理人:刘延喜,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让军,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晟碟半导体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拓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01057.9)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晟碟半导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于庭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晟碟半导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00元,由原告深圳市晟碟半导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