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81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红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玉挺杂货店。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玉挺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于 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季禛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