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26605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法定代表人彼得.布拉格登,法律和公司事务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律顾问集董事会秘书。
委托代理人董春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雅博缘梦商贸中心(经营者赵永凤),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山子南里1楼2单元3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北京雅博缘梦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