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知民初字第00003-2号原告常州市锐能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新华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代雪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维朝,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常华光电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新闸街道新冶路532号。
法定代表人汪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娜,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蒋林峰,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市锐能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能公司)诉被告常州常华光电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华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锐能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6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因被告常华公司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因此向本院提出中止本案审理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2015年8月12日,原告锐能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锐能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华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锐能塑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常华光电塑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原告锐能公司按规定减半负担4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