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69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如红、袁敏,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后小娇眼镜店。
经营者后小娇。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后小娇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邵静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后小娇眼镜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邵静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红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