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知初字第117号原告:上海家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
委托代理人:谷伟。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滨海杨长海日用百货店。
经营者:杨长海。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
委托代理人:孟玉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滨海杨长海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依法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