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三初字第00108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广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苏中超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负责人:王康,该超市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苏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