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574号原告:东莞市莞龙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
法定代表人:柳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其图,广东沃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侨。
被告:台州市黄岩蒲公英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
法定代表人:王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莞龙光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台州市黄岩蒲公英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专利权设计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莞龙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莞龙光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莞龙光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