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8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卫平,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国,男,195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王言岭,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侃侃,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王建国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卫平,被告王建国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言岭、刘侃侃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建国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