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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商民初字第18号
案件名称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王建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8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卫平,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国,男,195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王言岭,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侃侃,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王建国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卫平,被告王建国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言岭、刘侃侃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建国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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