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知民初字第0002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钢。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告胡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隽、代理审判员傅荣荣、人民陪审员李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雅瑞公司与被告胡钢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瑞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丁 隽代理审判员 傅荣荣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韵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