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306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凯、李俊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淮安区王营镇杨庄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杨庄地税所门面。
经营者谢平,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谢飚,个体工商户。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淮安区王营镇杨庄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又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