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知民初字第580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76051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号***座(4550statehighway360,suite100,grapevine,tx76051,usa)。
法定代表人:杰瑞·唐纳德(jerrydonald),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旭华(特别授权代理),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凌快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号*座***室。
法定代表人:余宏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勤(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西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浙江凌快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