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知民初字第002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欣、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新佐藤樱花眼镜店,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中山路526号。
经营者吴义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新佐藤樱花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