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初字第88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金周,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新港,湖南省岳阳县柏祥镇星港家私城经营者,经营地址湖南省岳阳县柏祥镇集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新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柳春龙审 判 员 吴圣岩代理审判员 肖芝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