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邓俊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056号
案件名称邓俊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邓俊聪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056号罪犯邓俊聪,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从化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穗从法刑初字第5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俊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3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邓俊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俊聪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11月3日至2015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3次;

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至12月累计获得10次嘉奖,2014年1月至3月获得3次嘉奖,2014年10月获得1次嘉奖),2015年3月获得记功。

罚金人民币33万元已执行人民币3万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邓俊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俊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