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刑初字第23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农民。
2015年5月13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5)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明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被告人贾某未经河北华美化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许可,在其家中生产假冒的华美牌橡塑保温板198包,计50.94立方米,同年11月23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查获。
经鉴定,该批橡塑保温板材价值576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安某、李某、赵某的证言、河北华美公司的有关材料、扣押决定书、产品合格证、随案移送清单、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河价鉴刑(2015)9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贾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予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
二、假冒的华美牌橡塑保温板198包,计50.94立方米,(现扣押于沧州输油处河间输油站)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