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679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石川伸一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老屯汽配城鑫德利汽配商行,经营者鲁德民,经营地址山东济南张庄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老屯汽配城鑫德利汽配商行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