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与山东老屯汽配城鑫德利汽配商行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济民三初字第679号
案件名称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与山东老屯汽配城鑫德利汽配商行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山东老屯汽配城鑫德利汽配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679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石川伸一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老屯汽配城鑫德利汽配商行,经营者鲁德民,经营地址山东济南张庄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老屯汽配城鑫德利汽配商行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