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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兴海宁皮草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荣芳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嘉知初字第419-4号
案件名称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兴海宁皮草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荣芳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兴海宁皮草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荣芳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木森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嘉知初字第419-4号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

法定代表人:任有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洁,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传理,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兴海宁皮草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姚雪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荣芳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洋芋市场)。

法定代表人:潘林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木森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潘林荣,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齐、梁建莉,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兴海宁皮草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荣芳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木森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0元,由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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