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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正红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宁海县蓝夫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青知民初字第460号
案件名称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正红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宁海县蓝夫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正红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宁海县蓝夫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飞龙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知民初字第460号原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业国,职务董事长。

被告青岛正红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耀剑。

被告宁海县蓝夫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新钱。

被告浙江飞龙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茹旭聪。

被告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贵枝。

原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正红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宁海县蓝夫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浙江飞龙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正红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宁海县蓝夫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浙江飞龙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400元,由原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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