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563号原告:邓玉小,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代理人:朱远飞,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阿布鲁佐电子商务中心,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庞科明。
被告:庞科明,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玉小诉被告中山市古镇阿布鲁佐电子商务中心、庞科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玉小于2015年7月2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玉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邓玉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