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489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宇,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世舟,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蜀山区天之顺百货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经营者:李杰,女,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蜀山区天之顺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