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苏中执字第00442号张海洋、义乌市乐客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张海洋与义乌市乐客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义乌市乐客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海洋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4900元,执行费1023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义乌市乐客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颜松泉自动履行人民币75923元。
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