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642号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
法定代表人:焦树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灿,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奕蔚,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相锦,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相锦、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许斌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