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知民初144号原告:湖南升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598号檀香花园35栋1401房。
法定代表人:王韦,职务董事长。
被告:湖南荣义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建设路街道建设南路76号莲城商业步行街一期c2栋0402003号。
法定代表人:彭昌政,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四海速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桃花塅路58号德庆水韵山城1栋1101。
法定代表人:周干,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南升华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荣义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四海速达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湖南升华电梯有限公司在法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湖南升华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程 婧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马光祥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田佩瑶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