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尚绪雷,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旭东,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滨州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新元分公司。
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滨北办事处梧桐四路**号。
负责人:刘春席。
被告:滨州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滨北店。
住所地:滨州市滨北滨北街道办事处凤凰一路**号。
负责人:常立伟。
被告:滨州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七路***号。
法定代表人:常立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俊利,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