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惠民县孙武镇刘春亮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41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惠民县孙武镇刘春亮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孙武镇刘春亮家电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41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惠民县孙武镇刘春亮家电经营部。

住所地:惠民县孙武镇西门街。

负责人:刘春亮,该经营部经营者。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