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527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代理人钟玥。
委托代理人胡年喜。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百佳丽超市。
经营者苏志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百佳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百佳丽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柳晓寒审 判 员 周 蓉人民陪审员 雷伯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阚欢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