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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迟见与中山市古镇开杰塑料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007号
案件名称汤迟见与中山市古镇开杰塑料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汤迟见;中山市古镇开杰塑料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民初1007号原告:汤迟见,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照和,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绮华,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开杰塑料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长安灯配电子城第二期G栋第6卡。

经营者:朱衍,男,199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光,广东翰识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汤迟见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开杰塑料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照和,被告的经营者朱衍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请:1.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并销毁库存、宣传资料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包括合理费用);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名称为“电源盒(1)”、专利号为ZL××××××××××××××(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

被告销售、许诺销售的电源塑胶外盒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基本相同。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被告辩称,被诉侵权产品设计为现有设计,被告不需赔偿原告。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是名称为“电源盒(1)”、专利号为ZL××××××××××××××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9年1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5月24日,专利最新年费已缴纳。

涉案专利有多项相似外观设计,原告在本案中要求保护设计4。

涉案专利设计4授权公告图片见附图一。

2019年10月24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玲欣向广东省江门市五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人员与刘玲欣来到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长安灯配电子城”内一间名为“开杰注塑”的商铺购买了一批货品,刘玲欣付款后取得货品、《开杰注塑送货单》一张、“朱**壁”名片一张。

广东省江门市五邑公证处公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出具了(2019)粤江五邑第7329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物,内有相同的电源盒五个、送货单及名片各一张。

原告主张上述电源盒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称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被告确认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

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4进行对比,原告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4构成相同,被告确认对此予以确认。

被诉侵权产品实物照片见附图二。

被告主张被诉侵权设计使用的是现有设计,提交公证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佐证。

1.(2019)闽泉海证内字第12861号公证书记载:www.1688.com货品快照页面显示,中山市古镇千丰塑料配件门市部展示了一款名为“新款led电源驱动长方形塑料外壳厂家生产阻燃塑料外壳白色壳”的产品,快照生成时间为2019年1月2日,产品销售页面见附图三。

2.2018年7月23日,“朱衍”与“环球灯饰报设计-小苏”微信沟通刊登产品广告事宜,部分产品图片见附图四。

3.2018年7月23日“朱**壁”与“古晶光电-金”,2018年12月11日“朱**壁”与“品池模具有限公司”,2018年10月28日“朱**壁”与“光辉(凌丰电器厂)”、2018年9月13日“朱**壁”与“莉萍,横栏”、2018年8月19日“朱**壁”与“(香港)众鑫照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等人微信沟通产品买卖事宜,产品图片依次见附图五。

4.2018年6月21日,微信号为“SAX138×××××014”、昵称为“沈爱钗开杰注塑”的微信用户与“朱**壁”发布产品图片到朋友圈,并有人评论“厂在哪”“新模吗?

”,产品图片见附图六。

另查明,原告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以证明其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请求由法院酌定本案的赔偿数额。

再查明,被告是成立于2016年3月7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销售塑料制品。

本院认为,原告是名称为“电源盒(1)”、专利号为ZL××××××××××××××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该专利。

一、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近似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专利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为电源盒,属同类产品。

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4进行比对,两者整体均为长方体,两侧有通风口及小圆点,整体形状基本一致,仅在两端存在细微区别,两者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

从一般消费者角度对两者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两者构成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被告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被告确认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三、关于被告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被告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并提交公证书、微信聊天记录佐证。

现有设计是指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被告提交1688货品快照、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时间均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设计的引证材料。

1688货品快照页面、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所涉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均为电源盒,属于同类产品,可以进行比对。

将被诉侵权设计分别与上述产品外观设计一一比对,从一般消费者角度进行整体观察,均构成近似。

因此,本院认定被告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如上所述,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被告未侵害涉案专利权。

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汤迟见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汤迟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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