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343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少佳,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明静,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毕明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