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333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刘真真,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殷都区永芳土产日杂商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老安林路中段路南。
经营者:何永芳。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殷都区永芳土产日杂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有权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